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中共湖南省高校工委、湖南省教育委员会、省教育工会(199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工会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按照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工会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院、系、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是教职工在院、系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院、系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教代会的建立及其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在行政的支持和院工会的指导下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组织制度
第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推举大会主席团,并由其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但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与正、副秘书长建议名单经协商产生,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六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成立代表小组,由小组的代表民主选举正、副组长。
组长职责是:
1、主持会议期间本代表组的活动;
2、征集提案;
3、组织代表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反映代表意见;
4、负责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七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教代会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九条 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同级工会委员会,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召开代表大会请示报告,选举代表,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经党委批准,确定大会日期。
(2)大会根据需用可设秘书、宣传、提案、会务等工作小组,在大会筹备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会议的全部工作。
(3)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各代表小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工作活动,遇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小组长会议或组织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4)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分工会)以部门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人数偏少的单位可以合并组建分工会。
三、职 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长远和近期发展规划,对学院的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的建议;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2)讨论通过院、处(部)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金发放办法、自筹资金预决算方案及其他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院、处(部)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民主评议院、处(部)领导干部,推进院、处(部)政务公开,必要时可建议本级和上级机关对干部给予举荐、嘉奖、表样,也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院长应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提案和有关决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和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教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的产生及变更。
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约占部门工会在编在职教职工总数比例为: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占20%,人数在200—299人的占25%,人数在100—199人的占30%,不足100人的可将比例提高至35%,50人以下的也可按本规定召开教职工大会。代表的组成既注意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学院的特点,其中教师(含教学、科研、实训、教辅人员)的代表占50%以上,应保证服务第一线的职工占有相应的比例。
1、各工会小组根据代表名额进行推荐;
2、筹备小组根据工会小组推荐的情况,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3、代表建议名单可在再次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筹备小组调整后,经党委批准,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
4、召开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5、院工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其结果张榜公布;
6、教职工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教职工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院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条件:
(1) 热爱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具有代表性。
(3)关心教代会和工会工作,积极参与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4)能密切关心群众,热心做群众工作,能为教职工说话,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受到群众的信赖。
第十七条 代表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对大会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表决;
4、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对院、系(处)干部进行评议、监督,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咨询;
6、教职工合法权益,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向上级申诉的权利。
第十八条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理论,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整治觉悟;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教学、科研、实训、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3、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观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努力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与院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每届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学校交代会的代表应是院、系(处)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代表。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以邀请相关领导、离退休老干部、教职工、学生代表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五、教代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筹备及开会程序
(一) 会前的宣传教育工作
(1) 筹备工作
1、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由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组成,可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2、向党委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报告,经批准后,由本级党组织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3、起草教代会的文件,准备有关会议材料(包括院长工作报告、规划、改革方案等由行政部门起草,工会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等由工会起草)。
4、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每次教代会的议题。
5、民主分配代表名额,组织选举代表,填写好代表登记表,并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和培训工作。
6、成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征集提案和立案工作。
7、可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听取党政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意见,并统一认识,共同开好教代会。
(2) 召开预备会议
1、预备会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2、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3、听取工会作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4、通过议程和议题。
5、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6、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名单和正、副秘书长名单。
7、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8、会前印发并讨论行政主管的工作报告;
9、讨论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有关制度和方案。
10、其他需要由预备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11、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3) 召开正式会议
1、根据预备会议通过的日程和议题召开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2、正式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3、宣布大会议程。
4、上级领导、来宾讲话。
5、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题议案及规章制度的说明。
6、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向大会作出报告。
7、组织代表讨论、审议或组织大会发言。
8、通过大会决议和其他交付教代会表决的事项。
(4) 大会精神的宣传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程序
1、开会前一个月左右,部门工会或筹备领导小组印发提案征集表,征集对民主管理范围内的提案,包括院、系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创收奖酬金的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议案。
2、代表们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由两名正式代表附议,应当一事一议。
3、提案小组审查立案,重要提案教联席会议研究,重大提案可作为大会正式议题。
4、会后行政主管对提案小组转来的提案,按管理权限限期提出处理意见。领导签字后转交职代会工作机构。
5、工作机构将处理好的意见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对处理意见可以咨询。
6、教代会和工代会可以联合组织代表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7、本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行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教代会议题的意见。由大会筹备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行政主管协商,初定议题,请示党委讨论同意后,提交预备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大会决议、决定的产生、通过程序
1、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秘书长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
2、大会主席团对决议和决定(草案)审议后进行修改,再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五条 有关教代会评议干部的程序,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细则(如评议对象、内容、形式和程序等)。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估的程序
1、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目标管理。
2、教代会工作列入工会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验收模范教职工之家的必备条件之一。
3、考核评估的内容:
(1)教代会由完整的档案资料(从筹备以及开会全过程,包括制度、提案、会议文件等)。
(2)代表名册、登记表、提案及会议决议、决定和落实情况。
(3)闭会期间的工作,如专门工作小组的情况等。
(4)会议的实效,
4、步骤:
(1)工会自评小结,申报评估等级。
(2)综合考核评估。
(3)公布考评的结果。
六、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分工会可根据《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及本条例制定二级教代会有关规章制度,并报院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工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二00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