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18
作者:肖芳
来源:纪检监察处
编辑:李敏
审核人:王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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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1、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3、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