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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职成司关于扩大1+X证书制度试点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5     作者:     来源: 经济管理学院    编辑:新媒体运营部    审核人:    点击:

 


 

 

各市州教育(体)局,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单位:

现将教育部职成司《关于扩大1+X证书制度试点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9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试点对象

未参与第一、二批试点但有意向参与本次试点的院校;已参与第一、二批试点但有意向扩大规模(包括试点学生规模、试点证书类型等)的院校。

二、试点证书范围

教育部公布的第一、二批1+X试点证书。包括老年照护、Web前端开发、汽车运用与维修、智能新能源汽车、建筑信息模型(BIM)、物流管理、电子商务数据分析、网店运营推广、工业机器人操作与运维、工业机器人应用编程、特殊焊接技术、智能财税、母婴护理、传感网应用开发、失智老年人照护、云计算平台运维与开发等。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校应认真学习领会教职成司函〔20199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和专业特色,选择符合条件的证书开展试点,相关证书的试点规模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实习实训条件,特别是工位数量是否能满足试点需要。各地各校应统筹好试点证书所需的教学资源和师资队伍,科学测算试点学生规模,原则上各地各校须完成所申报证书的试点工作任务。

(二)有意向申报的院校须填写《1+X证书制度补充试点院校情况汇总表》(附件),于1216日前将汇总表Word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PDFJPG格式均可)发至我厅职成处电子邮箱,纸质材料无需报送,逾期报送我厅不予受理。高职院校、有关单位以学校为单位报送,中职学校以市州为单位报送。

(三)申报院校须于1216日前加入1+X补充试点工作QQ(群号:235468629),后续工作事宜将通过QQ群进行安排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人:周翊斌、肖 帅、刘彦奇

联系电话:07318471489384714937

电子邮箱:zcc906@163.com

 

附件:11+X证书制度补充试点院校情况汇总表

2.关于扩大1+X证书制度试点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998

文件下载:doc 转发教育部职成司关于扩大1+X证书制度试点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20191213

附件1

1+X证书制度补充试点院校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学校联系人 职务

手机 邮箱

 

序号

试点学校名称

学校类型

参与试点证书名称

参与试点证书等级

参与试点专业数量

参与试点专业名称

参与试点学生规模

试点情况备  注





































注:1. 报送单位为各高职高专院校、各市州教育(体)局、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等具体单位名称。

2.学校类型栏填写中职、高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或应用型本科。

3.参与试点证书名称栏从第一、二批启动试点的16个证书中选取填写。

4.参与试点证书等级从“初级”“中级”“高级”中选择填写,可多选。

5.参与试点专业名称列举该试点院校参与对应证书试点的全部专业名称。

6.“参与试点学生规模”填写试点院校拟参加试点的学生人数。

7.试点情况备注从“新证书申报试点”“相应证书已试点申请扩容”中选择填写。


 

附件2

关于扩大1+X证书制度试点规模

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19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推进情况,综合考虑院校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有关工作基础,经研究,现就扩大试点规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开展专题调研,全面了解本区域试点工作进展和院校参与意愿。在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关于“省级及以上示范(骨干、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入选学校要发挥带头作用”要求的基础上,统筹支持其他积极性高、具备试点条件的院校自主参与试点。具备良好工作基础,符合试点工作条件的院校均可参与,以学生自愿参与为基础,合理确定试点规模,不做规模限制。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简化工作程序,对区域内增补的试点院校进行备案,做好对有关院校试点规模的统计,动态调整情况在周报平台上予以体现,无需行文报送,试点院校名单不再由职教所汇总发布。

三、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强化条件保障,提高开展试点、承担考核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明确所能承担的考核发证规模,分省提供有关测算数据;汇总本领域参与意愿强、基础较好的有关院校情况,主动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确定的协调机构对接提供,推进试点工作。

四、培训评价组织要及时公布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行业内的使用情况,如持有证书后薪酬水平提升情况、证书受用人单位认可情况等,为学生自主选择参与试点的证书提供参考。

五、新增补的学生要按试点工作的统一安排,参加考核发证及学习成果存储、积累、转换。

试点工作中有关情况,请随时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梁召峰,010-66096810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