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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三推三评”激励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9-09-16     作者:     来源: 经济管理学院    编辑:新媒体运营部    审核人:    点击:

第一章“推评”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学生“三推三评”激励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院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团队、集体和组织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三推”是指推荐入团入党;推荐国家(省、市)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推荐百佳大学生党员、大学生年度人物、省级优秀毕业生(包括优秀毕业生、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和退伍优秀毕业生)等。“三评”是指学院层面面向在校学生所组织的各类评奖、评优、评先活动。

第四条“三推三评”工作坚持立德树人这个根本任务,坚持紧扣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这个培养目标,坚持优秀学生是最好的示范这个工作理念,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这个基本原则,推荐和评选出真正优秀的学生典型。

第二章 “推评”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三推三评”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院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团委书记

成员:各牵头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职 责:全面指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三推三评”工作办公室提交的学生“三推三评”材料。

小组下设“三推三评”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和团委。

主 任: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负责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的“三推三评”工作)

团委书记(负责团委牵头组织的“三推三评”工作)

成 员: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团委副书记、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以及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等。

职 责:具体负责指导评审工作,督促各部门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三推三评”工作。

第三章 “推评”项目

第六条“三推”项目

(一)推荐入团入党。

(二)推荐国家省市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三)推荐百佳大学生党员、大学生年度人物、省级优秀毕业生(包括优秀毕业生、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和退伍优秀毕业生)等。

第七条“三评”项目

(一)评选奖学金,包括:

1.学院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发展奖学金)、百名新生入学成绩奖学金、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湖南省黄炎培职业教育奖创业规划大赛等)、竞赛大赛奖学金(包括学生参加学院和市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学)会所组织的竞赛、专业技能竞赛等)。

2.社会奖学金:企业奖学金、校友奖学金等。

(二)评选优秀个人,包括: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包括优秀毕业生、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退伍优秀毕业生和励志成才优秀毕业生)、军训优秀个人(包括优秀军训教官、优秀军训学员)、优秀班主任(辅导员)助理、优秀“湘信•我”志愿者、优秀社会实践个人(作品)、优秀学生社团个人、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大学生年度人物、十佳大学生党员等。

(三)评选优秀集体,包括:

“四自”争先创优优秀集体(先进二级学院学生会)、“四自”争先创优优秀团总支、雷锋式文明班级、雷锋式文明团支部、雷锋式文明寝室、雷锋式军训文明集体(包括雷锋式军训文明营、雷锋式军训文明连)、优秀“湘信•我”志愿服务分队、优秀学生社团等。

第四章 “推评”条件

第八条基本条件

(一)个人项目: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4.综合测评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40%。推荐入团入党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另行拟定。参评军训优秀学员此项不作要求。

5.没有在处分期限内。

6.无一票否决的情形(恶意欠费、早锻炼不达标、在寝室文明行为考核中不合格、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等)。

(二)集体项目:

1.集体成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集体成员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集体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4.集体成员中没有人员在处分期限内。

5.集体在综合测评(集体个人平均分)、“四项考核”在二级学院或同年级同专业或同类集体组织排名中名列前茅。参评军训优秀集体此项不作要求。

6.无一票否决的情形(集体成员中有恶意欠费、早锻炼不达标、在寝室文明行为考核中不合格、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等)。

第九条“三推”项目具体条件

(一)推荐入团入党

推荐入团综合测评应为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推荐入党综合测评应为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20%。

其他要求按组织部和团委规定执行。

牵头部门:组织部、院团委。

(二)推荐国家(省、市)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按国家(省、市)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规定执行。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三)推荐百佳大学生党员、大学生年度人物、省级优秀毕业生(包括优秀毕业生、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和退伍优秀毕业生)等

按教育厅下发的文件执行,但首先必须是学院十佳大学生党员、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毕业生(包括优秀毕业生、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和退伍优秀毕业生)。

牵头部门: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三评”项目具体条件

(一)学院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

奖励对象:在校全日制(包括五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优秀学生。

成绩基本要求:学年各科成绩均在70分及以上。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奖学金比例、标准及奖金:

名 称

名额

标准

奖 金

(元/人·学年)

备注

特等奖学金

不限

各科平均成绩90分及以上

2000


一等奖学金

≤5%

各科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

1000


二等奖学金

≤10%

各科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

600


三等奖学金

≤10%

各科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400


发展奖学金

≤10%

“七类”特困学生,各科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通过职业技能认证或参加“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400

仅限“七类”特困学生参评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2.百名新生入学成绩奖学金

按各科类、统招、单招录取人数,依照相同权重进行排名,取前100名,设一等奖40名,二等奖60名。具体政策由就业招生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另行拟定。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

牵头部门:就业招生处评选、学生工作部(处)表彰。

3.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

在以下国家级、省(市)级或院级创新创业类竞赛中获奖(不含优胜奖):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②“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③教育部组织的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④“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⑤湖南省黄炎培职业教育奖创业规划大赛;⑥其他经学院认定的院级以上创新创业类竞赛。

名 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集体获奖者,每位成员可授予荣誉证书,奖金由集体获得)

获奖名次

竞赛类别

第一名(一等奖)

第二名(二等奖)

第三名(三等奖)

国家级

10000

9000

8000

省市级

5000

4000

3000

院 级

3000

2000

1000

牵头部门:院团委。

4.竞赛大赛奖学金

竞赛大赛奖包括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学)会所组织的竞赛、专业技能竞赛等,参加学院组织的全院性基础课程类或技能实践类竞赛等院级竞赛。根据竞赛的组织机构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竞赛分为A、B、C、D四大类:

A类:由教育部、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合组织主办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竞赛,暂定为表中所列三类竞赛。A类竞赛分为国家级(A1)、省级(A2)两类。

B类:由教育部、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未纳入A类的其它竞赛,以及国家、省级其他行政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等主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竞赛。B类竞赛分为国家级(B1)、省级(B2)两类,未进行省内选拔的B类国家级竞赛归为B类省级竞赛。

C类:由长沙市政府以及各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各类竞赛。

D类:由学院统筹安排的全院性基础课程类或技能实践类竞赛等院级竞赛。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牵头部门:团委、教务处、基础课部、思政部

奖学金标准根据获奖情况分别为:

(1)竞赛按名次设奖(单位:元/人)

获奖名次

竞赛类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A1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A2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B1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B2

400

300

200

100

100

100

C

300

300

200

200

100

100

D

300

300

200

200

100

100

(2)竞赛按等级设奖(单位:元/人)

获奖名次

竞赛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1

1000

800

600

A2

600

500

400

B1

600

500

400

B2

400

300

200

C

300

200

100

D

300

200

100

(二)社会奖学金

1.企业奖学金

与企业有关的奖学金,视赞助和捐赠的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会同二级学院,与企业制定具体的评选标准。

牵头部门:校企合作与科技处、学生工作部(处)。

2.校友奖学金

与校友有关的奖学金,视赞助和捐赠的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会同二级学院,与校友制定具体的评选标准。

牵头部门: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

(三)优秀个人

1.三好学生

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的活动,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年各科成绩均在75分及以上,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

名 额:控制在二级学院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以内。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800元/人)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2.优秀学生

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的活动,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年各科成绩均在70分及以上,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

名 额:控制在班级人数的10%以内。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元/人)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3.优秀学生干部

担任学生干部一年及以上,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学年各科成绩均在65分及以上,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名 额:控制在班级人数的5%以内,校院两级学生会、四自委可各推荐2人,不占用所在班级指标。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元/人)。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4.优秀团员

团龄满一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品行端正;热爱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在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积极参加学雷锋活动;学年各科成绩均在70分及以上,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

名 额:每个团支部最多推荐1名。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元/人)。

牵头部门:院团委。

5.优秀团干部

担任团干部一年及以上;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品行端正;热爱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在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认真学习贯彻党团的重要精神,热爱共青团事业,密切联系广大团员青年,竭诚为团员青年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勇于开拓进取;积极组织参加学雷锋活动,受到广大团员青年的充分信赖和老师的高度认可;学年各科成绩均在65分及以上,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名 额:每个团支部最多推荐1名,团委、各团总支、社团联合会各推荐1名,不占用所在班级指标。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元/人)。

牵头部门:院团委。

6.优秀毕业生

1)优秀毕业生

在校期间曾获得过院级奖励,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学院以上奖励;达到毕业条件,能按时毕业;坚持正确积极的择业观,主动面向贫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或湖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名 额:控制在二级学院毕业总人数的7.2%以内(不四舍五入)。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2)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

在校期间曾获得过院级奖励,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学院以上奖励;达到毕业条件,能按时毕业;坚持正确积极的择业观,主动面向贫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创新创业成效显著(从项目时间、规模、质量、效益、前景及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评价);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或湖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名 额:控制在二级学院毕业总人数的0.8%以内(不四舍五入)。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

牵头部门:团委。

(3)退伍优秀毕业生

在校期间曾获得过院级奖励,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学院以上奖励;达到毕业条件,能按时毕业;坚持正确积极的择业观,主动面向贫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

名 额:无评选指标限制。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4)励志成才优秀毕业生

建档的“七类”特困学生;达到毕业条件,能按时毕业;在校期间获得过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级奖助;坚持正确积极的择业观,积极就业创业;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或湖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名 额:控制在“七类”特困学生数的10%以内。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7.优秀军训个人

(1)优秀军训教官

以身作则、文明施训,严格遵守军训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军事素质好、组训能力强,能够组织全连较好完成军训各项任务,组织训练方法灵活有效,业余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形式新颖,自始至终团结、紧张、严肃、活泼;领导全连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内务制度,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作风;所带参训学员纪律性强,军训过程中没有发生违纪行为及安全事故。

名 额:控制在军训教官总人数的20%以内。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00元/人)。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2)优秀军训学员

严格遵守军训期间各项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从指挥,学习认真,动作到位,着装整齐,讲究军容风纪;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名 额:一个行政班级评选1人。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100元/人)。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8.优秀班主任(辅导员)助理

学年所有课程均及格;协助班主任(辅导员)管理的班级,学风、班风良好;所带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所带班级在同年级同专业综合测评中个人平均分名列前茅;所带班级在“四项考核”中名列前茅。

名 额:控制在二级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助理人数的10%以内。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00元/人)。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9.优秀“湘信我”志愿者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同学当中传递正能量,具有榜样力量;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心社会、服务社会,关心他人、服务他人;

名 额:“湘信•我”志愿服务总队、分队各推选2名。参加县区级志愿服务的控制在3%以内,参加省市级的志愿服务的控制在6%以内。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00元/人)。

牵头部门:院团委。

10.优秀社会实践个人(作品)

具体方案由团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制定。

名额:控制在每个二级学院上交作品的30%以内。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00元/人)。

牵头部门:院团委。

11.优秀学生社团个人

学习成绩良好,上一年度成绩排名班级前60%;按时上课,无违法乱纪现象;活动参与积极性高,责任感强,有一定的影响力;组织纪律性好,服从上级安排。

名额:在社团考核中排名前50%的社团,每个社团可推选1人。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00元/人)。

牵头部门:院团委。

12.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学生社团工作出色,工作业绩获上、下级一致好评;学习成绩良好,上一年度成绩排名班级前60%;积极性高,责任感强,敢于组织策划活动;系统掌握作为学生社团干部应有的知识;)对所在学生社团职能有着深刻的认识。

名额:在社团考核中排名前50%的社团,每个社团可推选1人。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00元/人)。

牵头部门:院团委。

13.大学生年度人物

政治立场鲜明,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学习优秀;在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创新创业、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孝老爱亲、全面发展、多才多艺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够在当代大学生中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事迹应主要集中在近三年。

名额:全院范围内遴选10名。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600元/人)。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14.十佳大学生党员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理论知识,认真学习党章党规,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牢固,在关键时刻、重大活动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坚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科技学术创新、学科竞赛、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较好成绩;顾全大局,爱护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社会工作,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集体、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行为、不正之风作斗争,无违纪违规现象。

名额:全院学生党员中内遴选10名。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600元/人)。

牵头部门:组织部。

(四)优秀集体

1.“四自”争先创优优秀集体

严格秉承“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宗旨开展工作;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干部业务能力强,精通本部门业务,能够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无一起违法违纪行为;集体成员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名 额:评选一个二级学院学生会集体。

表彰方式:颁发奖牌和奖金(2000元/次)。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2.“四自”争先创优优秀团总支

干部队伍健全,班子团结,能够积极发挥领导作用,顺利开展工作,工作成绩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突出,遵章守纪,无违纪行为;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很好地开展推优入党工作;开展了一批围绕中心工作进行的适合青年特点的精品活动,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组织规范、效果良好,活动贴近学生生活和学习;工作制度完备,有章可循;有保证团组织工作开展的必要经费和物质条件,经费使用合理;集体成员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名 额:评选一个二级学院团总支集体。

表彰方式:颁发奖牌和奖金(2000元/次)。

牵头部门:院团委。

3.雷锋式文明班级

班级组织健全,班干部能够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著;班干部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事事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能积极主动配合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工作,班集体在各项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全班同学奋发向上、朝气蓬勃、团结友爱,有良好的班风和学风;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学年没有严重违纪现象,没有恶意欠费;组织纪律性强,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少,到课率98%以上;学习场所卫生整洁;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名 额:控制在二级学院班级数的5%以内。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600元/次)。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4.雷锋式文明团支部

团支部具有优秀的学风、班风,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团支部成员有很强的奉献精神,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主动学习,主动参加各类学生活动;每学期积极组织开展团日活动,弘扬雷锋精神每月开展学雷锋活动。

名 额:控制在二级学院团支部数的5%以内。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600元/次)。

牵头部门:院团委。

5.雷锋式文明寝室

宿舍成员学习氛围好,无一人有违纪行为;内务干净整洁,学年未被评为不合格宿舍;在保持寝室整体整洁的前提下,宿舍布置体现健康、向上、高雅的文化品味。

名 额:每学期根据雷锋式文明寝室标准进行认定。

表彰方式:颁发奖牌和奖金(200元/间)。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6.雷锋式军训文明集体

遵守纪律,尊重教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全体学生积极参加训练,出勤率高,请假率低;无顶撞教官、教师和打架斗殴等违纪情况发生;军训设置的训练科目均能较好完成;宿舍内务整洁,至少会唱一首革命歌曲;精神风貌好,好人好事多。

名额:雷锋式军训文明营一个,军训雷锋式文明连控制在各营连队数量的10%以内。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雷锋式军训文明营1200元,雷锋式军训文明连300元。

牵头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7.优秀“湘信我”志愿服务分队

根据需要正常开展招募志愿者工作,并将志愿者所填写的信息材料汇总登记,分队志愿者须为注册志愿者;每月都进行学雷锋活动,并把活动材料上交;有健全的建设管理制度,队员信息汇总表和指导老师;遵守“湘信•我”志愿服务总队章程。

名 额:控制在学院“湘信•我”志愿服务分队数量的20%以内。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元/队)

牵头部门:院团委。

8.优秀学生社团

社团成立满一年及以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经费管理严格,使用合理;社团成员不少于50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①会员权益投诉年度内三次以上并得到证实;②负责人超过三次无故不参加社联会议;③年度内社团内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作出有损学校荣誉行为的成员。

名 额:控制在社团总数的10%以内。

表彰方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00元/队)

牵头部门:院团委。

第五章“推评”流程

第十一条“三推三评”评选流程

(一)优秀个人

1.个人申请。

2.班级推荐。

3.辅导员推荐。

4.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5.二级学院公示(在网站和校内宣传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6.学院“三推三评”工作小组会议审议。

7.学院公示(在网站和校内宣传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8.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9.表彰或向国家省市推荐。共青团方面的表彰原则上在“五四”青年节前进行,其它方面的表彰原则上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进行(十二月份确定为“湘信盛典·四季花开”之“表彰季”)。

10.宣传报道。

(二)优秀集体

1.集体申请。

2.指导老师推荐。

3.二级学院(团委)审议。

4.二级学院(团委)公示(在网站和校内宣传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5.学院“三推三评”工作小组会议审议。

6.学院公示(在网站和校内宣传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7.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8.表彰或向国家省市推荐。共青团方面的表彰原则上在“五四”青年节前进行,其它方面的表彰原则上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进行(十二月份确定为“湘信盛典·四季花开”之“表彰季”)。

9.宣传报道。

第六章 “推评”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指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奖学金评审发放办法》、《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先评优办法》、《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和团委。“推评”过程中的具体细则和相关表格由牵头部门另行制定。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