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学生须向学院就业招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属以下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应征入伍不能到校报到的,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教学〔2013〕8号)文件要求保留入学资格到退役后入学。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原则上在新兵交接手续后5日内完成。
(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开课后1月内治疗康复的,可在当年办理入学手续;否则只能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中高职衔接),在联合培养学校(进行两年中专学习)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办理报到手续的,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
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暂缓注册期限的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学院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由开课单位确定,教务处审核。毕业班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由所属二级教学院(部)确定,教务处审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方式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课程考核办法和成绩管理详见《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
(一)转专业遵循原则
1.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
2.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且该学生入学时的高考录取分数与转入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相当;
3.经学院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给优秀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开设绿色通道,第一学期(年)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0%者(含10%);
5.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院专业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者;
6.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7.复学、降级或因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未注册取得学籍者;
2.入校就读未满一学期,或二年级第二学期后(含第2学期)者;
3.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者;
5.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6.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7.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8.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间进行,学生转入学校就读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 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按《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湘信院(2015)31号)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学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
第二十条 转学、转专业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后方可生效。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擅自到拟转入学校、专业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一律视为无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休养时间占一学期的1/3以上的;
(二)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自主创业的;
(六)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经学院认定其他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
(一) 因病经学院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三)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四)因创业休学的,休学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5年,即两年制不超过7年,三年制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一)一经批准休学,必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等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伤病休学,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医疗费自理;
(四)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学生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院指定医院组织复查确认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二级教学院(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三)经批准复学,并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学生,由各二级教学院(部)根据其休学前课程修读及复学考试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经第一次补考,入学后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超过10门者,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5年)以上(含3年或5年,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学生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及以上不报到的;
(五)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和办理缓交手续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因课程原因应留级,在规定期限未办理留级手续的;
(九)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十)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由学院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做退学操作,注销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即生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一周之内办好离校手续;
(二)本人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经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发给退学证明;
(五)如果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获得了相应学分,发给肄业证书,但不包括开除学籍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节 升留(降)级与跳级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业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院、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机制。学业警示在期初课程补考成绩统计完成后做出。学生应据此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更加重视课程修读。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学业预警:
1.学生一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3门(不含公共选修课);
2.累计无故缺考课程达3门者。
(二)操作程序
1.各二级教学院(部)在每学期开学补考成绩录入后一周内对所属二级教学院(部)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并向教务处报送本二级教学院(部)应予以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
2.教务处在收到预警的学生名单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发二级教学院(部)并在网上公布,同时学生所属二级教学院(部)将《学籍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
3.学生所属二级教学院(部)应主动与学生及其家长沟通,查找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
4.学生应对本人受到学籍预警的原因进行深度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属二级教学院(部)备案。
第三十条 留级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留级处理
1.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6门(含6门)以上者;
2.累计无故缺考课程达5门者。
(二)操作程序
1.各二级教学院(部)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对所属二级教学院(部)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审核留级学生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将拟留级学生名单以及留级后就读的班级安排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将留级的审核结果公布,返回二级院部,并通知财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2.各二级教学院(部)在收到教务处下发的留级文件后一周内将留级的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7天,即视为送达。学生应在收到留级通知后,于新学期开学按规定标准缴清学杂费并到新班学习,逾期两周未办缴费手续及未到新班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作退学处理;
3.留级学生的学籍归入下一年级,各类教学活动纳入下一年级统一管理;
4.留级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如果下一年级没有相应的班级,可继续跟原班修读,其不及格的课程应跟专业性质或所开课程相近的班级修读,或随开设同一课程的其他专业(含其他二级教学院(部))的班级一起修读考试,但缓一年办理毕业手续;
5.留级学生应随班学习,参加学院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除学院组织(统一安排)外,原则上留级学生不能自行申请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时间活动;
6.学生留级前已学的各门课程,凡考核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学生如果自愿可以参加已合格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如课程成绩高于原成绩,可记入成绩档案;
7.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学生在留级期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应的以往不合格课程的考试,自学院公布留级之日起一年期满仍有6门及以上课程的(含以往不合格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不合格或仍有3门及以上课程(含以往缺考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缺考的,终止留级,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降级
对成绩较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降级。
第三十二条 跳级
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合格并批准,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跳级。
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课程认定与课程门数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合格课程认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一学期内正常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在第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2.无故缺考的课程;
3.综合成绩以“0”分计的课程(学生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由任课教师提供日常考核材料,所属二级教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综合成绩按“0”分记)。
(二)课程门数统计
1.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公共选修课、劳动课不计算在内);
2.跨学期开设且学期课时量超过10课时的课程,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跨学期开设且学期课时量在10课时以内的课程,则在最后开课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课程成绩由几个学期考核结果取平均值;
3.凡单独设置,单列成绩的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毕业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参加重修考试,或补作毕业设计、答辩;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经重修考试,或补作毕业设计、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本校各专业毕业生均无学位授予。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同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五年制大专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行为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强健体魄,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学院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场所,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阵地,应当成为全社会讲文明、讲礼貌的楷模。为了促进良好风气的形成,培养青年学生的优良品德,制定本规范。
一、校园内
1.学生平时要注意仪表整洁、举止有礼。师生见面,应主动打招呼行礼,如"老师好"、"您好"。同学之间,每日初次见面,也要以礼相待,相互问好。
2.行走时,要注意姿势,遵守规则,同老师相遇,应让老师先行。遇到年老体弱的教师在做较重的体力劳动时,应主动帮忙。
3.进办公室应先敲门或打招呼,经老师允许后方可入内。进办公室不要随便翻阅办公桌上的东西。如果需要翻看有关书刊,应先征得教师或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同意。
4.要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学院的一草一木,不折花,不践踏草坪,自觉维护校园绿化、美化、香化、净化。
5.过好健康的业余文化生活,不得介绍、购买、出借、传阅内容反动和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遵守校园网络的有关规定,文明上网。
6.保持校内环境的安静,不在宿舍区和教学、科研、办公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体育、文娱活动,午休、晚自习和上课时间不在教室或宿舍举办产生噪声的文娱活动。
7.要珍惜学院的荣誉,不做有损学院荣誉的事,毕业离校时,要为母校留下珍贵的纪念。在校学生要爱护校友毕业前留下的纪念标志。
8.保持校园环境卫生,集会后自觉清理、带走产生的垃圾。
二、课堂
学生课堂行为规范按照《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课堂教学行为规范(试行)》执行。
三、图书馆
1.图书馆开放时要有秩序地进馆,夏天不准穿背心、三角裤头、拖鞋等进阅览室,如果穿硬底钉有铁掌的皮鞋入室时,要尽量放轻脚步,以免影响他人。
2.借阅图书时不要乱翻乱扔,保持原有摆放顺序。
3.不要替他们代占座位,也不要强占暂时离开的读者的座位。对于阅览室里的书刊,阅后应及时插入原处,不要一人同时占用几本杂志,以妨碍其他同学借阅。
4.不在图书杂志上乱写乱画,更不得拆撕书刊。
四、会场
1.准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无故缺席。
2.自觉维护会场秩序,服从会议统一指挥,遵守会场纪律,尊重讲话人、报告人的劳动,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爱护公共设施,保持会场清洁卫生,不吃果壳食物,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
4.因故迟到或中途出场时动作要轻,不弄响座椅,以免影响他人。
5.散会时,有秩序地离开会场,不要抢先、拥挤,避免造成混乱和意外事故。
五、运动场
1.参观比赛要遵守有关运动规则。
2.做文明观众,观看球赛或其它比赛时,要尊重裁判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并维护运动场的秩序,要为双方的精彩表演鼓掌,不要鼓倒掌、喝倒彩。
六、食堂
1.就餐者要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要自觉排队,不得插队和拥挤。
2.就餐时不要将脚跷在凳子上,不准在桌凳上乱写乱划,要讲究卫生,保持食堂清洁。要爱惜粮食,吃剩的饭菜须倒入泔水缸,不得随便乱倒。不要将饭菜端回宿舍用餐。
3.尊重老师,不在教工窗口排队,不到教工餐厅用餐。
4.学生要尊重工人的劳动,平时见到工人要热情地招呼,要配合和帮助工人师傅搞好食堂工作。
七、宿舍
1.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有关人员的检查。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时要保持安静和冷静,通过学生干部或管理、值班人员及时解决问题,严禁起哄滋事,严防发生意外。
2.宿舍内要加强团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相邻宿舍的同学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
3.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身,按时就寝,晚间迟归宿舍要主动进行登记。在自习或别人休息时,动作要轻,打电话时要节约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在宿舍区喧哗、打闹,不得放大录音机、收音机的音量,严禁偷听敌台,严禁看"黄"。
4.宿舍里要注意语言美,不讲脏话、粗野的话,严禁将易燃、易爆的物品带回宿舍,宿舍内严禁烧酒精炉、煤油炉、点蜡烛,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设备,严禁私接电源,不准自行留客住宿。不得抽烟、酗酒。
5.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火防盗。休息或外出时要关锁好门、窗,玻璃坏了要及时报修。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询问、报告,确保宿舍治安安全。
6.注意公共卫生和宿舍卫生,起身后要及时叠好被子,注意床上整洁,床下鞋子要放整齐。不要随地吐痰,随地小便,乱抛果皮纸屑,更不得将剩饭菜、瓜果皮壳倒在水池里、室内外、走廊里,垃圾一律倒入垃圾篓。宿舍卫生值周工作要正常。
八、待人接物
1.遇见他人写信,或阅读信件,不要偷看或强行拆阅,不要随便打听来信的对象和内容,不要私拆他人信件。
2.代传他人的书信要原封不动地转交,不要因集邮等原因而损毁他人的邮件。
3.有客人敲门或打招呼问讯时,应回答"请进"或到门口相迎,客人进屋,主人应放下手中的工作,起身热情迎接。待客应让座、敬茶。
4.男女生之间要文明交往、举止得体。与他人交谈时应避免不礼貌的口头语,应注意谈吐文明,措词雅洁,行为雅观。
5.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人,认真指引。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维护国家荣誉和学校形象,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九、信息网络
1.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不散布、传播谣言,不浏览、发布不良信息。
2.弘扬优秀民族文化,遵守网络道德规范,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和诽谤他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3.自觉维护公共信息安全,维护公共网络安全,不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4.正确运用网络资源,善于网上学习,不沉溺于虚拟时空,不在网上进行色情活动,保持身心健康。
5.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在网上公开个人资料,不随意约见网友,不参加无益身心健康的网络活动。
十、其他
1.观看电影、演出,应准时入场,对号入座。如果迟到,询问排号要低声,穿过座位时应表示歉意。做文明观众,严禁起哄滋事。
2.乘公共电、汽车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3.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4.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5.参观博物馆、纪念馆要遵守秩序,未经同意,不可触摸设备和展品。瞻仰烈士陵墓应保持肃穆。
6.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
7.节制浪费,穿戴整洁,朴素大方。
8.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
十一、附则
1.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以前的有关规定若与本规范相抵触的,按本规范执行。
2.本规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诚信守则
为了在学习、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给学生提供诚信规范,引导学生树立诚信意识、践行诚信美德,制定本守则。
立身诚为本,处世信为基
养德始于真,修业成于勤
忠诚报祖国,荣耻铭于心
信仰须高洁,立场当坚定
精诚探真知,独创著文章
评奖要真实,考试应自警
真挚敬师长,坦诚待同学
文明行网络,是非应辨明
花销要适度,兼职重信誉
诚实求助贷,守信还款清
客观荐自我,郑重许承诺
踏实干事业,契约必践行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考试与成绩管理,深化课程考试改革,建立符合高职教育发展需要的考试考核体系,全面提高学生培养质量,逐步实现学生成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试,是指学院各专业课程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对学生学习过程与学习效果客观完整的评价手段,包括平时学习过程考核和期末综合测试两个环节。学院组织的国家(省)级考试管理,参照此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院考试与成绩管理实行教务处和教学院(部)两级管理。鼓励各教学院(部)积极开展课程考试改革,建立以学生职业技能发展与培养为主线,科学的、多样化的课程考试考核体系。
第四条 课程考试应遵循教考分离、严格保密、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
第二章 考试形式
第五条 课程考试形式及内容应多样化、多元化,以便根据学生的学习状态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分层管理、差异管理和个性化管理。
第六条 教师应遵循重在培养学生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的目标原则来选择确定课程考试考核方式,各教学院(部)应向任课教师提供政策指导。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每个学期第一堂课交待清楚本门课程的考试方式、考试要求等关键信息,并在授课过程中强调学生平时学习状态的日常过程考核与综合过程考核的重要性,侧重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
第八条 课程考试方式主要有笔试(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机试、面试和实践操作等。提倡其他创新的考试方式。课程考试方式由各教学院(部)审定,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课程考试组织形式以校内场地考试为主,视需要可采用网上考核、视频考核、异地委托考核等。
第三章 考试时间
第十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表里的必修课和必选课共有4次考试机会:正考、补考、毕业前清考、毕业后清考。
第十一条 正考时间分随堂考试和统考两类进行安排。课程教学在第14周前结束的可采用随堂考试进行安排,要求在结课后一周内完成考试,考试安排需提前一周以教学院(部)为单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统考安排在每学期的期末进行,原则上要求每个班级至少各安排一次统考考试,以保证学生按照校历规定时间离校放假。
第十二条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于第二学期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但正考缺考、无正考资格、正考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课程不安排补考。补考分春季补考和秋季补考,分别对前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进行补考。春季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教学周第一周周末进行,秋季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报到周周末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因疾病、参加学校组织或推送的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系直系亲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应于考试前一周完成缓考申请,填写《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试缓考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竞赛组织部门或乡镇、社区出具的情况证明),被批准缓考的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伪造缓考证明材料申请缓考的,一经查实,视作正考缺考,取消补考考试资格。
第十四条 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和清考。选修课成绩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不合格则需另行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 课程补考不及格者,有两次参加清考的资格。第一次为毕业前清考,考试安排在第六学期5月上旬;第二次为毕业后清考,考试时间安排在毕业当年的秋季补考期间。
第四章 考试安排与组织
第十六条 各类考试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与组织,正考和补考由各教学院(部)根据考试通知要求,确定具体的考试安排并组织考试,考试安排表需报教务处审核,各二级教学院(部)统计参加考试学生人数、打印考试名单和通知学生参考;清考由教务处统筹、各教学院(部)协助完成考试安排工作和组考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试安排
(一) 平行班课程需由各教学院(部)统一安排命题、考试。
(二) 监考人员的数量,一般应按下列比例设置:60人以下随堂考试可以1人监考,非随堂考试设2人监考。多于60人的考场设3人监考。随机抽卷的机考考场可以1人监考。无人监考的诚信考试不安排考场监考人员。
(三)以面试作为主要考试方式的,面试应安排2-3个评委。
(四)3个以上平行班级考试的课程,可安排1名任课教师为课程试卷答疑人员。
(五)考试过程中加强巡考,每10个考场安排1人巡考。
第十八条 考试组织
(一)各教学院(部)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制定监考(无人监考)工作方案,做好考试安排、师生动员和过程管理,及时处理考试中各种问题。
(二)每学期期末综合测试前,学院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宣传管理部门要采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报道考试工作。各教学院(部)要负责组织本院师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和考试动员工作,倡导诚信考试,弘扬求实学风,鼓励学生诚信参考,争做优良校风、学风、考风的引领者。
(三)各二级教学院(部)需在考前做好班级诚信考试小组人员培训、考场布置等工作,确保无人监考工作的顺利有效实施。
(四)考试过程中,学院成立巡考队伍和视频监考员,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对各考场进行巡视,检查各教学院(部)考试组织管理情况和考场秩序,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十九条 试卷命题
(一)命题原则
1.科学性原则,试题无科学性错误,试卷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
2.合理性原则,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课程标准的有关规定,试卷结构在题型、题量、题分、难度、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方面分配合理,评分标准简便、准确,便于把握,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3.有效性原则,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4.针对性原则,针对高职学生,课程考试改革重心在于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命题要以提高学生的专业学习、实践实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为导向,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学生掌握技能及运用知识的素质水平;核心目标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命题要求
有综合测试要求的课程,每门课程需命制两套试卷。试卷均应采用学院统一模板格式编制。两套试卷的重复内容不得超过40%。命题均应给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试卷审批
(一)任课教师命题后的试卷,由专业(教研室)负责人按命题要求组织本教研室人员进行审核;如命题教师为专业(教研室)负责人,则由院(部)主任或教学主任进行审核。
(二)审核人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作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三)审核通过后确定一套试卷用于正考,另一套密封好后作为备用试卷,用于学生缓考或补考。备用试卷交给各教学院(部)指定的试卷管理人员存放。
(四)各教学院(部)需在正考结束后一周内,将本学期所有课程试卷电子稿和命题统计表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核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试卷印制
(一)正考和补考的试卷印制时间由教务处统筹安排,由各教学院(部)指定试卷管理人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印制。清考的试卷印制由教务处负责。
(二)试卷必须打印清晰,印刷要规范,文字、插图工整、准确。试卷印制时需核查试卷的内容、印刷份数和装订,确保试卷内容、装订的准确性。
(三)在试卷印刷期间,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原则,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同时注意试卷样本、电子稿等资料的清理,以防泄题。
第二十二条 试卷保管
(一)各教学院(部)主任是试卷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各课程命制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开考前属秘密级材料。在命题、审题、印卷、封装、收发和保管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精确无误,明确责任人,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造成泄密事故者,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三)正考和补考试卷及学生答题卷(含无纸化考试学生答题卷)考后由各课程所属部门保管,清考试卷及学生答题卷(含无纸化考试学生答题卷)由教务处负责保管,所有试卷和学生答题卷保存时间为一年。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三条 考生规则
(一)学生须持学院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无身份证或学生证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身份证或学生证,应持院(部)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生姓名、所在班级、身份证号等)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当场考试,按缺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诚信考试小组成员)的安排,按规定将有关物品存放在指定的位置(详见第四点),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喧哗,不准吸烟。监考人员(诚信考试小组成员)作为维持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的责任人,本着以学生为本、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考场秩序,杜绝考试作弊。
(四)学生入座后,将证件摆放在靠通道的座位上方,座位上只允许摆放考试用品。闭卷考试时,学生须将书籍、作业本、参考资料、字典和相关材料等一律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开卷考试时,允许携带自己所抄写的学习资料、教材、教辅资料、复印资料、打印资料等,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
(五)学生在答题前,应先填写与考生考试有关的基本信息。
(六)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试题不清楚学生可以举手向监考人员咨询,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答试题。试卷纸或草稿纸不够,学生可以举手请监考人员补发。未经允许,学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视为交卷。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告监考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七)学生应保持试题卷、答卷和草稿纸的完整。若有缺损,应向监考人员说明原因。
(八)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应将试题卷、答卷和草稿纸整理后反扣在座位上并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考试结束铃声响后,学生应立即终止答题,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清点收卷,在监考人员的指挥下,清理好自己的随身物品,有序、安静地离开考场。
第二十四条 监考职责
(一)监考人员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病(事)假须提前申请,经各教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批后,由各教学院(部)委派适当的人员代替,不得影响考试。
(二)监考人员应严肃认真,以身作则,提前20分钟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按学号有序入座、签到。考试开始前认真查验准考证或学生证,督促考生清理考试无关物品;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和草稿纸。
(三)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监考,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报、闲谈、听音乐、使用通讯工具等),不得回答学生提出的与答题有关的问题。
(四)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指导学生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字。
(五)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即时警示、制止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生。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示,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并作记录,令当事者签字,然后令其退场。
(六)考试结束后,认真清点试卷,完整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如遇有作弊或异常情况,于当场考试结束后报告各教学院(部),各教学院(部)做出处理意见后送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联合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职责,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监考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违反监考职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认定为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有违纪、作弊倾向的学生,不及时予以批评、告诫、制止,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视为教学事故。
(二)监考人员发现考试作弊,隐匿不报者,视为教学事故。
(三)监考人员擅自改变考试方式,视为教学事故。
(四)监考人员迟到3分钟以内、没有按时领取考试材料,未影响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考人员不清理考场,或不查验学生相关证件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国家(省)级考试,监考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考前培训,无故缺席或迟到者按上课缺勤或迟到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巡考职责
(一)学院巡考人员应在开考前10分钟到各院(部)考务办公室领取巡考记录表,检查监考人员到位和试卷领取情况,考试过程中检查学生参考和考试情况,以及各教学院(部)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履职情况,协助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二)巡考人员应详细记录巡考情况,考试结束后,学院巡查人员由教务处将巡考记录表收集汇总;各教学院(部)巡考人员由本教学院(部)将巡考记录表收集汇总后统一交教务处。
第七章 违纪与作弊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处理的适用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至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书包或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2.手机等电子设备未放到指定位置,且未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3.未经允许携带自备草稿纸(空白)的;
4.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在考场内吸烟、吃东西等其他应当给予口头警告的行为。
(二)学生在开始考试答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和补考资格。
1.学生实施上述规定的任一行为且无视口头警告而继续违反考试纪律的;
2.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不按照监考人员安排就座,或者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4.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威胁监考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和补考资格。
1.除开卷考试外,在考生身上或其他可视范围内放有翻开的,或在试卷下面垫有,或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使用手机、非教师允许的计算器等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作弊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预先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其他可视范围内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故意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且未在替考范围内的;
7.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
8.考试过程中经监考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相关材料的;
9.网络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场中使用U盘拷贝或者通过网络下载、传送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者擅自上网搜索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10.网络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通过各种技术(如截屏技术)将考试系统内容传送、备份到考试系统之外的地方,或将考试相关内容复制、导入到考试系统中的;
1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3.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四)以下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和补考资格。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含考场内交换试卷);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或器材与他人串通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屡教不改,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6.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应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应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记录,同时将所有材料和违纪、作弊学生送二级教学院(部)考务办公室。
(二)二级教学院(部)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后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及时向全院通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
(三)教务处和二级教学院(部)考务办公室有责任协助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认定的申诉。
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免考(修)
第三十条 学生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百分制换算四级制的标准为85~100分为优秀(含85分)、70~85分为良好(含70分)、60~70分为及格(含60分)、0~59分为不及格。采用百分制的课程成绩以整数记载。
第三十一条 教师阅卷时应严格按标准评分,控制评分误差。任课教师要做好试题及试卷分析工作。平时成绩评定必须有评分依据与相关佐证材料,并须交各教学院(部)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课程正考和补考(缓考)总评成绩由考试卷面成绩与过程考核成绩按课程考核设定的比例计算得出,补考总评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以60分给予评定和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并标注为“补考”;缓考成绩按正考课程成绩计算方法得出和录入成绩管理系统。清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作为总评成绩,清考总评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以60分给予评定和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并标注为“补考”。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教学院(部)根据学生兴趣爱好、特长优势、专业培养特点等实际情况与高职培养的技能型要求,尝试建立多样化、多元化的成绩评定体系,以替代指定课程成绩。
(一)劳动成绩评定。鼓励学生多参加公益劳动,由学生工作处和各院学管办、任课教师拟定具体方案,根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工作量、劳动质量等,给予劳动成绩评定。
(二)考证成绩评定。学生在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职业资格证书要求之后,另外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专业的与非专业的),可以替代指定课程成绩。一个学生在三年学习过程中,因考取职业资格证书而替代指定课程成绩的,原则上不能超过5门。
(三)获得奖励成绩评定。学生参加行业企业、政府、学校、社区的社团活动、文体活动、专业活动、征文比赛等活动,获得奖励的可替代指定课程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通过学院选拔参加各类竞赛,影响了参加相关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根据竞赛结果可按以下规定申请免考或成绩替换,技能竞赛的级别按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界定。
(一)地(市)级:一等奖,不超过2门课程成绩按良好评定;二等奖,不超过2门课程成绩按及格评定。
(二)省、部级:一等奖,不超过5门课程成绩按优秀评定;二等奖,不超过5门课程成绩按良好评定;三等奖,不超过5门课程成绩按及格评定。
(三)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该学期所有课程成绩按优秀评定,其他学期相关课程不超过3门按优秀评定。没有获奖的该学期所有课程成绩按及格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以下规定申请免考或成绩替换。
(一)学生通过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发表专业论文。在省级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 每篇论文可按优秀等级评定1门相关专业课程。
(二)学生通过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获得专利授权,每项专利可按优秀等级评定1门相关专业课程。
第三十六条 非计算机类专业,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MSoffice证书,可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取合格证书课程成绩按85分评定,考取优秀证书课程成绩按95评定。
第三十七条 非英语专业,获得以下证书的,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课程。
1.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成绩按60分评定;
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笔试二级证书,成绩按60分评定;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笔试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成绩按85分评定;
4.全国高等学校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证书,成绩按85分评定;
5.全国高等学校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六级证书,成绩按95分评定。
第三十八条 因身患有残疾等身体障碍,导致无法完成相关课程考试的学生,由学生向二级教学院(部)提交免考申请(填写《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试免考(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二级教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的学生对应课程成绩评定为合格。
第三十九条 依据国家政策,退役士兵申请复学后,可免修体育和军事技能等课程。免修课程必须由学生向二级教学院(部)提交免修申请(填写《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试免考(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二级教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的免修课程根据学生服役期间表现情况进行成绩评定。在服役期间未获荣誉称号或者未立功的学生对应课程成绩评定为合格;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学生对应课程成绩评定为优秀。其它依据国家政策可申请免修的课程均须按上述流程办理。
第四十条 课程免考(修)和成绩评定申请需在课程考试前完成审核与成绩评定,毕业设计课程暂不纳入申请评定免考课程范围。
第四十一条 符合免考(修)条件同时又参加了相应课程学习、考试的学生,其相应课程成绩按考试成绩与免考(修)评定成绩就高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 各教学院(部)应加强对学生免考(修)和成绩评定的指导与管理,完善审批流程。
(一)各教学院(部)根据学院《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各教学院(部)《成绩替换管理实施细则》,经各教学院(部)讨论通过,报备教务处并执行。
(二)不在学院及各教学院(部)管理规定范围内的课程替换申请,必须经各教学院(部)审核,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被批准免考(修)的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将该生成绩按规定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四十四条 成绩录入与存档
(一)学生成绩在成绩管理系统里分为正常考试、缓考、缺考、舞弊四种状态。
(二)成绩管理系统从学生考试开始开放,任课教师应在各门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准确地将学生过程考核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前须由教学院(部)审核。
(三)教考分离的课程由阅卷教师及时将学生课程考试成绩报送给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在成绩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过程考核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设计课程成绩由指导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所属教研室,由各教研室组织以班级为单位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四)补考(缓考)课程成绩由阅卷教师根据考试卷面成绩与过程考核成绩,按课程考核设定比例计算出总评成绩报送到各课程所属部门,各部门安排人员将补考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清考课程成绩由阅卷教师将考试卷面成绩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五)成绩录入后,教师须对无成绩或不及格的学生成绩进行认真的核实,以尽量避免产生漏报、错报等问题。凡是缺少成绩的学生,教师必须与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部)核实,确认该学生是属于缺考还是缓考。
(六)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需下载、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交课程管理院(部),一份由教学院(部)随同试卷存档,一份由教学院(部)集中报送教务处存档。成绩单必须是打印的原表,不能有任何更改。报送的成绩单各项信息须齐全,否则将视为无效成绩单退回。
第四十五条 成绩复查与变更
(一)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以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成绩复查,复查后如需进行成绩变更则由任课教师完成成绩变更操作。
(二)成绩复查范围:除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军事理论课、就业指导课、形势与政策课、各类公共选修课外,其余公共基础课、专业课的理论考试(包括正考、补考、清考)均可进行卷面成绩的复查。
(三)对于成绩复查过程中发现的漏改试题、试卷批阅不规范,以及漏统、错统分数或漏登、错登成绩等情况,将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若因录入错误等原因需更正成绩的,任课教师可以按成绩变更流程申请变更已录入的成绩。
第四十六条 成绩查询与打印
(一)在校学生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学院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学期课程成绩。
(二)二级教学院(部)教学办公室负责向本院在校学生提供成绩查询服务,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的第2周内,二级教学院(部)按学期下载、下发学生成绩单。
(三)学生若因报考等需要提供成绩证明,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
第四十七条 成绩日常管理
(一)二级教学院(部)每学期对本院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对达到学业预警要求的学生按《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执行学业预警管理。
(二) 二级教学院(部)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补考结束后1周内对所属二级教学院(部)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审核留级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完成留级处理相关工作。
(三) 二级教学院(部)应于学生顶岗实习离校前对学生的成绩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存在缺漏、差错及疑问的,及时查明情况,核实补齐改正,并对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和学业指导,组织学生按时参加相应的清考工作。
(四)毕业班学生总成绩单由教务处学籍科统一出具一式两份并盖章,其中一份送学院档案室存档;另一份送学生工作处放入学生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返校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以前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