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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扫盲贴:那些劳动者要知道的事

发布日期:2022-03-11     作者:经济管理学院     来源: 经济管理学院    编辑:韩啸    审核人:    点击:

每逢毕业季,应届毕业生初入社会身份发生转变,在求职中难免遇到就业陷阱和就业侵权等问题。那么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更快地适应“劳动者”身份呢?

一、常见的就业陷阱有哪些?

1、警惕“黑中介”

“黑中介”是指非法机构以介绍工作为名,向求职者变相收费。

防范提示:求职者要核实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职业介绍业务,是否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警惕“假猎头”

“假猎头”是指某些诈骗人员自称“人才猎头”等,向求职者承诺提供高薪职位,但须缴纳服务费。

防范提示:求职者要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招聘职位,尽量通过用人单位官网核实工作内容和性质,核对薪资水平是否合理。

3、警惕“假老乡”

“假老乡”是指某些诈骗人员以“老乡”的名义,主动搭讪求职者,热心介绍工作,骗取钱财。

防范提示:求职者到陌生城市,尽量到正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切勿轻信“老乡”说辞。

4、警惕“假兼职”

“假兼职”是指某些诈骗人员打着高薪兼职、点击鼠标就赚钱、刷单返现等幌子进行诈骗。

防范提示:求职者不要轻信既轻松又赚钱的“好差事”。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泄露银行卡、网银密码等信息。

5、警惕“乱收费”

“乱收费”是指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以用工为名收取报名费、体检费、培训费、押金、岗位稳定金、资料审核费等费用。

防范提示:求职者谨记找工作并不需要费用,对于将先交报名费、培训费等作为条件的面试要谨慎对待。入职体检通常是要求求职者自行到二甲以上医院进行,正规单位不会代收体检费。

6、警惕“扣证件”

“扣证件”是指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借保管或经办社会保险、申办工资卡等业务名义,扣押求职者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原件。

防范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他人证件原件,求职者不要将证件原件交付他人。需要提供证件复印件的,要注明具体用途。

7、警惕“非法传销”

非法传销是指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其缴费或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取得加入或发展他人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防范提示:求职者要了解有关禁止传销的法规,掌握识别传销的基本知识;自觉抵制诱惑,树立勤劳致富、拒绝传销的防范意识。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第(一)至(九)款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个都不能少,如果劳动者不清楚具体内容,可以在各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上,下载本地官方制定的劳动合同模板进行参考。

3、需注意的是: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不属于必备条款,但是可以双方协商后进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是在面试中口头商议的工资和福利内容,应写在劳动合同里,通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日后“货不对板”时劳动者无法举证。

三、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签订?

案例:小赵通过C公司招聘程序录取后,被告知第二天到公司上班,但是上班三个月了,公司仍未跟其签订劳动合同,每次小赵问起签劳动合同事宜,人事部门对其敷衍答复,说领导出差、公章不在等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小赵对此心存疑惑。

分析:该公司行为违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C公司应当在小赵上班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超过3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违反法律规定。

四、可以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转正后再签吗?

1、公司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小李在毕业后公司入职工作之日起已经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在入职当天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衍生问题:若B公司先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只约定6个月试用期没有正式工作期限,等转正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可以吗?

分析: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B公司应该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不能仅约定试用期,而应约定全部劳动合同期限。若只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6个月为正式期限,应享受正式工待遇。

五、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责任?

1、若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2、未载明必备条款或未交付给给劳动者文本: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单位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和交付都应重视。

六、劳动合同可以不给劳动者一份原件吗?

案例:小尹是去年3月份入职了A公司,入职第20天跟公司签了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人事部门把两份都收走了,说拿去盖章,到第二年2月份都没有还回一份给小尹,他去问人事要劳动合同原件,人事回答说要写申请才能拿回一份合同,小尹想问这样合法吗?

分析:该公司做法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有许多单位是要求劳动者先签字,然后再统一交给公司盖章,这其中有一定的合理时间间隔。但是在公司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字盖章完成后,应当及时主动交给劳动者一份。不应设置程序要劳动者“写申请”才能取得自己法定应得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