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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30     作者:     来源: <span></span></span> </p> <p s    编辑:何小林    审核人:    点击:

省直单位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4]17号)精神,省直工会决定开展省直单位第二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为使活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由省直工会统筹,省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负责组织实施,互助办设在省直单位职工维权帮扶中心。

第二条 互助办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在职职工参加互助活动;

2、负责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

3、负责互助资金的收缴、审核、发放;

4、指导基层单位工会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5、负责数据统计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6、对互助金收缴和补助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条 片属各成员单位、系统(联合)和大企业(集团)工会设互助活动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指定专人负责,负责所属单位互助活动的宣传动员、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对申请对象初审把关、相关资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活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工会关系在省直工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不含内部退养和“两不找”人员),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均可参加互助活动。

第五条 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互助活动并成为团体会员的单位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申请参加人数应达到符合参加条件人数的80%以上;

2、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应当全部参加。

第六条 单位自愿参加的职工人数达到互助活动要求的条件后,由单位工会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片属各成员单位工会直接到互助办办理相关手续;系统(联合)和大(企业)集团所属单位工会到工作点申请,经工作点初审后,再到互助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单位工会团体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互助金缴费申请单》(加盖工作点工会公章);

2、互助金缴费银行回单;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名册;

4、工会主席承诺书。

第三章 活动期限

第八条 每一期互助活动时间周期为一年,互助活动具体时间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九条 当年度1月1日—3月31日为互助金统一收缴时间,实行一个月免责期,即:2月28日前缴纳互助金的,从4月1日开始享受互助至活动结束,3月1日至3月31日缴纳互助金的,从5月1日开始享受互助至活动结束。

第四章 互助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条 互助金来源:

1、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基层单位工会为特困会员缴纳的互助金;

3、行政经费支持;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参加人按每人每期6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互助金可由个人缴纳,或单位行政支付,也可由单位工会经费给予补助。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不含退休劳模)的互助金由省直工会全额缴纳。

第十二条 互助金由单位工会统一收取,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工会或工作点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上缴互助办,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因上缴不及时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参加人不能享受互助政策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

续办下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工会应为参加人提前办理续缴手续(提前缴费期间不重复补助)。

第十四条 互助金全部用于参加活动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当期结存的互助金及利息滚动计入下期活动,作为风险储备金。补助金不足部分由省直工会补贴。

第十六条 建立审计督查制度。成立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省直工会财务、经审、女工、互助办等部门及参加互助活动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每期活动结束后,管理委员会对互助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互助活动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互助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在省直工会网站和帮扶论坛进行公布。

第五章 补助内容、标准及办法

第十七条 参加人在互助期内因病住院,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等报销后,对剩下的自负部分(只包括“部分政策自负”、“医保统筹段自负”),采取分段计算法,按比例核算累加补助金: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40%;

2、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助45%;

3、10001元—20000元的部分补助50%;

4、20001元—30000元的部分补助55%;

5、3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60%。

一个互助责任期内,补助金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十八条 在一个互助活动有效期内,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申请补助金额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不累计核算。

第十九条 参加人在跨互助期住院的互助补助金,按照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然后再按照不同互助期的补助标准分别计算补助。参加人在参加互助活动前已住院且在互助期间内出院的,其互助补助金按互助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参加人互助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出院且未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补助金按互助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

第六章 申请和支付

第二十条 参加人申请补助时,须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单位工会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向工作点申请办理。片属各单位经本单位工会初审后,由专人统一到互助办办理;系统和大(企业)集团所属单位经各系统、大(企业)集团工作点初审后,由专人统一到互助办办理。互助办不接受个人申请。

申请办理补助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住院医药费收据;

2、住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3、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银行卡账号复印件;

4、参加人身故的须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及受益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5、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另外提供统筹地医保部门证明。

6、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出院后,需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专用收据或住院结算单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工会在接到参加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随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上报互助办。互助办在接到相关材料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终结并支付互助补助金。补助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到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章 责任免除、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相应的补助责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支持的其他费用。

2、参加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且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缴的;

3、互助期满而治疗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续缴纳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给予医疗补助;

4、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5、采取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补助金的;

6、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

7、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互助活动责任即对参加人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如有发生第二十三条第5、6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互助责任,互助办有权追回互助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人在省直单位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应在30日内通知互助办,由互助办为其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告示。参加人调离省直单位或身故等自然减员的,互助活动责任终止。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参加单位、参加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互助办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未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互助活动期满,当期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