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第二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
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4〕27号)精神,省直工会决定开展省直单位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工作,为使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工作由省直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工会女工委协助配合。
第二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统一管理。
第三条 片属各成员单位、系统(联合)和大企业(集团)工会负责所属单位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工作的宣传动员、政策咨询、女职工特殊保障互助金收缴、数据整理、上报及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金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专户管理,在专户下设置专门科目,单独核算。
第五条 参加单位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时,应提供加盖相应公章的以下材料:
1、《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申请审批表》(表1)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报表;
2、《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参加人员名册》(表2)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名册。
第二章 参加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加人)为:符合原来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条件的女职工(不包括退休女职工)。
第七条互助办在组织参加人参加时,对免除责任的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参加人作出明确说明。参加对象应当如实告知所患特殊疾病情况。
第三章 保障项目
第八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作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项目之一单独运行,保障病种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已患上述疾病的女职工不再参加特殊疾病保障活动。
第四章 保障期限
第九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期间为一年,从2015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2月28日二十四时止。
第十条 本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缴费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互助金的参加人,不设免责期。
第五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一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金的来源:
1、 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 基层单位工会为特困女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3、 行政经费支付;
4、 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互助金按照每人每期10元标准缴纳,每人限一份。互助金由参加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收取,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工会收缴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互助金后,应及时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片属各单位工会直接到互助办办理相关手续;系统(联合)和大企业集团所属二级单位,由系统(联合)和大(企业)集团工会统一到互助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互助金管理按照《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保障标准
第十五条 本互助活动保障期内,参加人患保障项目六个病种之一的,可获一次性补助金1万元。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障项目补助金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
第十七条 参加人如果同时参加了省直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发生的费用仍可按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条件和标准获得补助金。
第十八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可根据省总工会要求和互助金收支等情况予以适时调整,报经省直工会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补助申请和支付
第十九条 参加人患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应当在确诊20日内向互助办提出申请补助,逾期不再受理。申请补助时,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互助办申请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
2、三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血液检验、病理切片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4、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亲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户口本;
5、参加人在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手工填写的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机打的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
6、参加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患所保障病种身故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第二十条 参加人无住院及疑难复杂情况的,除提交第十九条第1、2、4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经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认定,并对参加人进行实地核实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互助办在收到参加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互助金支付,情形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八章 责任免除、终止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1、参加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虚假的;
2、参加单位或参加人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的;
3、冒用他人姓名和资料申请补助的;
4、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资料之一的;
5、采取欺骗、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其他行为;
6、参加人因吸食或注射毒品感染艾滋病毒导致初次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骗取医疗补助的,互助办将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保障项目六个病种之一的,互助办按相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后,对该参加人的互助责任即终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和参加单位、参加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互助办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