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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9-01-23     作者:李阳     来源: 经济管理学院    编辑:李阳    审核人:    点击:

各教研室、实验室,基层党支部:

按照学校下发的《中共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各系工作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湘信院党〔2014〕28号)及上级有关新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经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经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中共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9年1月23日

经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工作、规范管理,健全完善二级学院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党政班子的领导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并通过二级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各次会议均应有记录或形成纪要备查。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本学院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确定二级学院基本管理制度以及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四)讨论决定二级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确定二级学院人事变动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计划与方案。

(六)审议确定系推荐、推优、表彰、惩处等项目的名单。

(七)审议确定二级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以及绩效分配的方案。

(八)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员发展和转正工作。

(九)需要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以及须上报学校党政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分工会主席及党总支委员。组织员、团总支书记、实验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由党总支书记确定。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与院长沟通后确定。 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一月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总支书记与院长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形成决议。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所有纳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和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违者将被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党总支副书记牵头负责,组织员具体负责。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及时存档备查。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体现议决事项、议决内容,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二级学院内公布和通报,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二级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如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 在执行议决事项的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第十五条 党总支书记、院长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要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绩效评估,确保决策有效实施,并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23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