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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档案由邮政机要通信渠道传递的“大学生档案”转由“EMS”标准快递等方式传递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06-13 作者: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编辑:刘楷华 审核人: 点击数:

 

《国家邮政总局关于规范邮政机要通信渠道传递大学生档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邮业务函〔2015〕117号)规定:“大学生档案”不属于国家秘密载体,也不属于邮政机要通信的传递范围。从2015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各级机要通信机构停止收寄和投递所辖各大中专院校、地市以上人社部门及所属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各类“大学生档案”。

今后学生档案均以标准快递寄送,如“大学生档案”接收单位要求通过机要通信机构寄送的,应持户籍所在地区县(市)人社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见附件2)《调档函》将“大学生档案”转至人才服务中心后,由其通过机要通信机构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