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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4 作者:现代教育信息中心 来源:现代教育信息中心(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推进办) 编辑:赵树平 审核人: 点击数: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院第三次党代会和“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决策与实施程序,加强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提升学院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1〕20号)》(以下简称《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原则 按照学院发展规划,坚持“系统规划、统筹管理、标准统一、智慧融合”的原则,实施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使用学院经费开展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新建、续建、扩建、改建或租赁,支撑履行学院管理和服务等职能的非涉密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类,如校园网、校园卡、计算存储、基础软件、公共中间件、数据平台、信息安全设施等。

(二)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类,如网站、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决策支持系统、运维管理系统、移动终端应用等。

(三)教学环境及资源类,如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智慧实验室、数字化教学平台、教学资源、视频录播直播等。

(四)信息化运维服务类,如服务外包、软硬件运维等。

(五)综合类,如规划设计、制度编制、标准研制、咨询顾问等。

第五条 根据项目立项管理部门不同,信息化项目分为以下AB两类:

A类项目特指属于《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等。

B类项目特指不属于《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系统运行运维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纯硬件设备及套装软件购买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归口现代教育信息中心(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是信息化建设技术的重要支撑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学院信息化建设相关制度。

(二)负责学院信息化项目规划和顶层设计,制定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三)负责A类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

(四)协助建设部门B类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评估与考核。

(六)负责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及应用系统开发环境、测试环境、生产环境的建设、运维和管理。

(七)负责学院信息化公共平台的规划、建设、运维和管理。

(八)负责核心业务系统的技术支持与运行维护。

(九)负责信息系统运维专项的统筹申报工作。

(十)负责各类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前置合规性审查。

(十一)协助建设部门开展用户培训工作。

第七条 建设部门是指申请建设信息化项目的部门,是信息化项目的责任主体,按照“部门主导、部门主责”的原则,负责根据本部门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建设需求,编制部门信息化发展计划,并具体实施信息化项目申报、项目采购、合同签订、项目运维、应用推广、用户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八条 信息中心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建设需要,研究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属于A类项目的,还应依据《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及时申报入库储备。

第九条 建设部门应根据学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从部门实际出发,在信息中心的指导下,研究提出信息化项目需求。

第十条 经信息中心汇总、专家评审通过后,形成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库。

第十一条 纳入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的项目,学院给予优先支持。未纳入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的项目,学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建设。

第十二条 A类项目需依据《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在每年9月上旬前向市数据资源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A类项目事先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数据资源局并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合评审意见;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A类项目,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学院经费预算总额范围统筹解决的,由学院自行组织实施,但须在合同签订后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的立项管理分为前置审查、项目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立项等四个阶段。

前置审查 信息中心组织对预申报项目的“一融合三同步”进行前置技术审查,即预申报项目是否与学院整体信息化建设目标有机融合,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是否与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项目申报 建设部门按照学院发展规划,结合部门工作需求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须提交项目建议书、建设部门先期组织的项目论证及决策过程材料。信息中心每年春季受理各部门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申报。

审核论证 信息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预算合理性四方面进行论证。如需答辩,建设部门负责论证过程的材料准备和问询答辩。

批准立项 对于论证通过的项目,在学院审定通过后,建设部门在现代教育信息中心的指导下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A类项目还需依据《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的后续运维需求统一报信息中心汇总,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信息化运维专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一经落实,专款专用,各部门应当按立项计划进度完成项目。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按照学院招标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遵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信息化项目合同,同时与合作企业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合同签订后,信息中心指导项目承建方,确保在学院统一的信息技术规范标准下开展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业务调整、机构重组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经费数额需要变更的,建设部门应及时将变更申请、变更缘由、变更后的建设方案等材料报信息中心审核。信息中心根据权限组织专家评估变更影响范围大小,以及对学院网络安全、数据管理、服务流程等关键域的影响程度,判断是否属于实质性重大变化。非实质性重大变化的,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批,报信息中心备案;属实质性重大变化的,报学院按相应权限审批,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止 项目因故发生终止,建设部门应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清理资产清单,编制项目终止报告,向学院提交终止申请,建设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信息化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项目终止的后续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部门须向信息中心定期报送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信息中心负责对项目进展进行检查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 A类项目实施依据《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时,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的验收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方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验收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原则,完成项目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方可申请验收。

(一)初步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部门根据合同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初步验收。

(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通过后,建设部门将验收相关材料报资产处和信息中心,资产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须有信息中心对项目验收意见,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财务报账手续。

(四)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部门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A类项目验收依据《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时,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数据资源资产所有权归属学院。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并按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编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信息中心协调做好数据交换和共享应用工作。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监督部门牵头定期对项目进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失。造成学院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且成果投入运行一年内,信息中心按照有关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信息中心将项目完成情况和部门信息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以及后续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湘信院〔2017〕13号)同时废止。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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