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办厅函〔2009〕80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
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构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的基本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信息安全工作,提高教育信
息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教育系统全面开展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目标
落实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设的文件要求,
增强各地、各校主管部门领导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开展技术培
训,建立信息安全技术队伍,建立健全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技术保障体系;全面开展教育系统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和测
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用 3 年左右时间,基本建
立教育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体系,切实提高教育信息系统
安全水平,保证教育信息化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内容
1.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对教育系统各
级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安全工作部门主管领导及技术骨
干人员进行培训。
2. 信息系统安全定级和备案。各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系统
进行定级,对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要办理备案手续。
3. 对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开展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工作。根
据测评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4. 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在教育系统联合开展信息系统安
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三、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安排
1.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公安部门在教育系统内开展监督检
查工作。
2. 人员培训。到 2010 年底,基本完成高校及地市级以上
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工作,每单位至少培训 1 名信息系统安全主
管和 1 名技术骨干;到 2012 年,基本完成其余教育行政部门和
学校的培训工作,每单位至少培训 1 名信息安全人员。对参加培
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证书。
3. 信息系统定级备案。由参加过培训并具有考核合格证
书的人员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协助进行定级。高校及地市级以上教
育行政部门三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要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已建三级以上信息系统未办
理备案手续或仅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的,2010 年 4 月前要
完成补办工作。
4.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和整改。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三级教育信息系统每年进行一次安全
等级测评,四级教育信息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等级测评。每年
11 月前完成安全测评。不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在第二年 4 月前
完成整改工作。
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提
高信息系统安全意识,明确机构和责任,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
设、测评、培训等各项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为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安排由教育部
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制定并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010-66097287 转 814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