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6号令)、《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湘财资[2014]7号 )和《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已有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归口统计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范资产流失;推动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国有资产购置、验收、资产配置、维修保养与处置管理工作;组织学院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与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会同相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对国有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三) 调查研究学院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监督各类资产的使用,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院设备以及批量物资购置计划的采购、验收、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资产维修维护(教务处、现代教育中心及后勤处负责的除外),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拔、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五)根据归口管理原则,负责组织督促学院各类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六)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根据学院国有资产不同表现形式及其使用、运行方式的不同,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负责学院校名、校徽、与名誉、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产权界定;负责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及档案材料、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负责学院所有车辆的管理。
(二)校企合作与科研处:负责无形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非专利技术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产权界定;加强对所管理的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院对无形资产的收益权。
(三)财务处:负责学院资产价值的核算管理。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避免呆账、坏账。每学期末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账目核对。
(四)后勤处:负责学院土地、房屋和构筑物的管理(在建工程除外),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根据基本建设工作需要,申报基建工程建设资金、大型修缮资金预算方案,并负责监督执行;负责食堂设备的管理;负责流动资产中相关存货实物、公共场所低耗品与固定资产的管理,如:水电木卫材料、教室与学生宿舍的电风扇、全校水电设施、道路、室外构筑物、园林植物、教室与学生宿舍的家具和窗帘等。
(五)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公共办公用品耗材(含办公电脑耗材,不含教研室、学生管理办公耗材)管理;负责学校资产总值以及设备(不含教学仪器设备)和家具(不含教室学生宿舍家具)的管理。负责考核和评价学院各级管理部门国有
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六) 教务处:负责管理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除外)及所有实训室设备。
(七)各二级教学院部:负责本部门教学耗材的管理。
(八)现代教育信息中心:负责全院多媒体教学设备的管理。
(九)图书馆: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档案材料。负责制定图书资料购置计划,做好采购、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每学期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做好账务核对工作。
(十)体育课部:负责体育馆及学院所有体育设备的管理。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归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归口管理资产的特点、具体情况,完善分管资产的管理制度建设(如资产使用、维护制度;管理责任制度等),保障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
(三)通过分管资产配置及其使用的预算、计划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五)其他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各资产使用部门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全员管理思想;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依据国家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置换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其他需要配置相关国有资产的情况。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动态)配置资产;上级财政部门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配置表由资产管理处从资产管理系统中导出。
第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学院按照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学院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使用,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的使用首先保证自身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学院进行内部调剂。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学院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学院使用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通过国有资产使用权评估及绩效考核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时,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报,归口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以下的,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后由资产管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时,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及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院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院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院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学院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统一受理捐赠业务,实物资产捐赠业务由资产管理处受理,货币资金捐赠业务由财务处受理。学院其他部门可以介绍和推荐捐赠业务,不能代表学院接受捐赠。
第四章 资产处置与收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时,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报,归口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并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经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授权部门审批后由财务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后由财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项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经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授权部门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一次性处置单项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从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办理产权变动及账务处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院授权资产管理处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由学院向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学院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院与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二条 学院授权资产管理处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关评估费用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十三条 学院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院授权资产管理处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学院所属部门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需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学院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报,归口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资产管理处按第三十条资产处置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 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各部门应通过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资产管理处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资产管理和财务处要负责保障及时同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信息。每年向学院做一次详细的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院通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学院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其使用情况,以考核各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部门管理、使用资产的情况,从而更好地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院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每年至少1次)编制归口资产存量的构成、增减变化等情况的报告。资产管理处编制全院资产存量的构成、增减变化等情况的报告。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院各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条 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学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坚持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察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院资产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用账表检查、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和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上报学院并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二)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财政厅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其他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