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发布时间:2009-03-17 作者:邱立国 来源:校企合作与科技处(职教集团秘书处) 编辑:童俊 审核人: 点击数:

湖南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文件








湖南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战略,贯彻张春贤书记在中南大学座谈会上讲话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直接有效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召开的全省职教集团建设会议的精神,特组建“湖南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为了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集团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集团的名称:湖南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的性质:以推进湖南省教育强省、文化强省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为目标,加速培养信息类实用人才,通过校际合作、校企合作的形式,由职业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科研院所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合体,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集团成员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参加,以本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在省教育厅、省信息产业厅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集团的宗旨:整合教育资源和行业企业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的改革,进一步探索校际合作、校企合作的创新之路;发挥合作和联合优势,在更高的平台上和更广的范围内实现教育资源与市场资源的共同结合,相互渗透,互为作用,互为转化,进一步合理进行信息类职教资源的整合优化,使其达到最佳配置;提高整个集团的办学质量和行业效益,形成以职业教育院校为主体、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跨地区、跨行业、多元化的办学体系,以信息类专业群、人才链建设和推广符合企业用人要求的人才考核体系为切入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实现信息职业教育资源的融合共享,不断满足社会日益迫切的对信息类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第四条 集团的原则:合作交流、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共赢发展。即以职教联盟的形式,搭建一种新型的职业教育联合共同体,同时各成员单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凡进入集团的成员单位,原隶属关系、产权性质、组织结构、员工身份不变,各成员间实行“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交流合作、共谋发展”的相处原则。在人才、设施、师资、培训、实训等方面采取有偿使用和协调互补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的任务:搭建湖南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的信息平台,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以系列产品、项目为纽带的校企合作,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开展师资、职业资格等全方位的培训,加强职业教育适应市场能力,缩短“供”、“求”距离,建立集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信息沟通、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共享、职业人力资本运作、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一体的现代职业教育新机制。

第六条 集团的精神: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七条 集团的体制:实行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

第八条 集团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集团总部的法定地址: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旺旺中路8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十条 湖南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重点是:

()加强集团成员校际、校企、城乡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完成重点专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质量考评体系的建设,在集团内部逐步推行同一专业、同一层次按同一标准培养的做法,共同联手培养合格的信息技能型人才;

()构建信息类技能型人才的“供应超市”。通过集团平台,缩短“供”、“求”距离,提高院校人才推介与企业人才招聘效益;

()实现地域和空间优势互补,合理评估集团内各校的设备、师资,按照“资源共享”及比较优势原则,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训基地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实训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组织校企对口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根据企业的用人要求,广泛开展“订单”、“定向”人才培养的探索与研究,,加大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力度;

()由集团牵头,组织学校专业教师及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通过项目合作,共同完成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软件技术等专业三年制大专(高职)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材修订;

()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定期举行集团化职业教育发展趋势论坛和有关专业建设交流会;

()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定期举办湖南信息产业交流洽谈会;

()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横向交流活动;

()开展与加快发展信息技术和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拓展业务领域,开展集团文化建设,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推动管理创新。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联、信息链、人才链、成果转化链、就业链,促进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湖南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实行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理事会制。

第十二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职学院、省级以上信息类示范专业的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圈内影响与较强实力的信息类企业和行业,经申请并与集团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后,可成为集团成员。同时欢迎省外及周边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职业院校以及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加盟。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理事大会颁发的集团成员证书和铜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集团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有权使用“湖南信息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在归口备案的前提下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四) 享有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经济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五) 享有优先使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权;

(六) 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并可获得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权;

(七) 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遵守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 执行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 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四) 向集团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五) 树立集团良好形象,保守集团秘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六) 完成集团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第十五条 除各发起创始成员外,凡新申请加入的集团成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和单位相关资料,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在与集团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后,由理事大会颁发集团成员证书和铜牌。

第十六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经集团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协议合同,并交回集团成员证书和铜牌。

第十七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八条 集团实行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指导委员会由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经信委、长沙市政府、望城县政府等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对集团重要事项进行政策性指导及接受理事会咨询,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 负责人担任。

第十九条 集团成员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推荐的代表一般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集团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 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三) 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四) 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领导机构。凡参加集团的单位均为理事单位,通过选举,从中产生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下辖秘书处负责处理集团运行方面的问题,同时设专业咨询工作组、教学指导工作组、招生就业工作组及校企合作工作组等。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同时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法定代表人作候选人,经理事大会通过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人选,在集团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后,须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正副秘书长人选、各专门组组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并须经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正副秘书长、各组组长的任期均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大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在召开理事大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五) 审议和决定集团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 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三) 制定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 讨论和确认理事长提名的集团正、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成员名单;

(五) 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六) 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七) 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 提出正、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经济实体的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名单;

(四) 负责向集团指导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接受指导;

(五) 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集团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必要时,集团还可设立名誉理事长。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集团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正、副秘书长组成。办公地点一般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 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三) 其下设的财务组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教学指导组负责各学科的专业建设与教改工作;招生就业组负责招生计划的平衡及就业市场开拓,就业资源共享等工作;校企合作组负责校企合作及产学研结合方面的工作;

(四) 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五) 负责集团网站的运行管理工作;

(六) 负责每年一次的湖南信息产业职教集团项目(产品)洽谈会的筹备工作;

(七) 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 社会捐赠;

(二) 政府专项拨款;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通过提供设备、技术援助等折算成的经费;

(五) 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一)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 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 财会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任人员交接手续;

(四) 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 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七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九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指导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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