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文件
湖南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集团内院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研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机制,更好地促进专业建设,保证集团内院校的教学改革,体现集团内院校的办学特色,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特成立湖南信息产业职业教育集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专业建设(教学目标、知识结构、课程设置、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指导、咨询、审议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内各成员单位推荐,由本行业、企业的领导、专家、学者、教授等人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一般由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动手技能、治学严谨、工作能力强、热爱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或专业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组织并加强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信息专业建设的发展战略研究、本学科专业的质量保障研究等,用研究成果来指导集团内高职、中职教育。负责集团内院校相应专业的建设。开展专业建设与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 负责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主干课程、技能训练课程教学大纲;制定或审核专业技能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第九条 把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政策及时转化为教学规范,对集团内高职、中职的教学工作起到指导的作用。负责院校教改试点专业、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
第十条 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措施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内高职、中职的教学质量。制订优化院校专业结构的原则和方案,按照国家、省级、市级改革试点专业的标准定期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积极推广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促进本学科领域先进教育理念、教育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的推广运用。为制订、审定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三条 采取各种形式,及时收集本学科领域教学、科研、招生和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加强各科类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经验交流,构筑信息交流的平台,为集团内院校提供信息服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委员专家自身专业特长和熟悉本行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的特长,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交流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介绍相关专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
第十七条 组织与兄弟院校、相关企业、相关教学科研成果的交流活动。
第五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八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等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九条 可利用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
第二十条 在学校宣传媒体上为受聘委员所在单位提供广告宣传,并优先采购其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由我校正式颁发聘书的受聘委员,其子女在我校读书,可享受本校教师子女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活动经费在职业教育集团批准的专业建设立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