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纪案件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18
作者:李敏
来源:纪检监察处
编辑:肖芳
审核人:王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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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纪案件的程序
1、受理。对受理材料进行登记,对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审批。受理材料的主要来源:通过信访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通过纪检监察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线索,特别是严重的经济问题线索;上级部门交办的或转办的核实、查处案件;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
2、初步核实。查清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对经初步核实结论的处理:①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和部门说明,并按有关规定消除影响。②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求被反映人纠正违纪行为、退还违纪所得,并通过谈话诫勉警示、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调整其工作或职务、一定范围内通报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③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报批立案。④对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3、立案调查。立案调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经初步核实,认为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立案。经批准后拟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小组,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4、下达处理决定。经学院党委审批,纪检监察处对查处权限内的案件下达处理决定;对查处权限以外的案件,将核实资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5、复议复查。受处分人对纪检监察处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对纪检监察处复议、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纪委监察委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纪检监察处将复议、复查决定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上级纪委监察委审查复核。上级纪委监察委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
6、资料归档。对有关资料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