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部门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18 作者:肖芳 来源:纪检监察处 编辑:李敏 审核人:王承辉 点击数:

纪检部门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1、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学院党委或纪委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检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纪检部门承办。

2、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部门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3、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学院党委或纪委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4、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学院党委或纪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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