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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2-23 作者:管理员 来源:部门 编辑:管理员 审核人: 点击数: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院建设发展、教学科研等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的内部审计是对学院和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学院的内部审计工作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和所属部门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创造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学院的内部审计机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和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院、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学院设置审计处为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学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院长对学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直接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根据审计工作的优、劣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奖惩;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办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虚心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防止主观臆断;

(四)在工作中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主动热情,平等待人;

(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包括审计理论、计算机审计技能、高等教育管理、法律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学院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院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院办(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七)经济管理、经济效益;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九)学院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学院和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院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等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及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报请学院、院长,并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根据学院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检查经院长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学院和院长的意见、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应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报院长审批,并责成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报请院长,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院党委、行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执行: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藏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二十四条学院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 办公电话:0731-82782036 邮编:4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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